如何才能申請外籍看護工?符合資格才能照顧爸媽、爺奶和親愛的家人

 

 

 

雇主聘用外籍看護,只要被看護者滿足勞動部所規定:年滿80歲;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截肢;全癱、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3類對象,雇主初次自醫院取得巴氏量表診斷書後,不必每3年再回到醫院評估。

 

整理撰文/小虎文、蘇凡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得以申請外籍看護工:
1.被照護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度),屬於特定身心礙障者。如下圖)

2. 巴氏量表評估

(1)未滿80歲者,經指定醫院評估有全日照顧需要者,巴氏量表(請參考文章附圖)評分30分以下者,若為35分以上者,申請則須由醫療團隊加註原因。

(2)年滿80歲以上,經指定醫院評估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巴氏量表60分以下。

(3) 年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為輕度依賴照護。(需有診斷書與傳遞單


*診斷書從評估日期起算60天內有效,若超過60天未提出申請者,需再重新開立。

*被照護者有下列情形者,得以增加一名看護工:
1.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 經專業醫療診斷巴士量表為0分,且於六個月內無法改善者。

*雇主聘用外籍看護,只要被看護者滿足勞動部所規定:年滿80歲;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截肢;全癱、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3類對象,雇主初次自醫院取得巴氏量表診斷書後,不必每3年再回到醫院評估。

 

此外,申請外籍看護工者,應具以下資格:

1. 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為直系血親或配偶;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一等親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子女之二等親。

2. 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無親屬關係,被照護人在台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

3. 申請人台華無親屬,而以本人為被照護人,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以本項資格申請者,申請人需事前委任一代理人,處理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

如果你與要照護的對象符合以上條件,即可透過評鑑優良的人力仲介(請參考:聘請外籍看護到底要花多少錢?)或是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直接申請外籍看護工。

*什麼是巴氏量表?

巴氏量表是醫界評估被看護者日常生活功能的指標,依是否能自行進食、移動、盥洗、如廁等項目評分。每一功能以完全無法自行做到給予分,需別人協助給予5分,可自行做到者給予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