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99年08月26日第一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本聯盟為使聘任職員人事運作符合公開、公平之原則,設置人事考評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
第二條:人評會之職掌如下:
- 一、審議職員解聘事項。
- 二、審議職員資遣事項。
- 三、審議職員獎懲事項。
- 四、審議職員考核事項。
- 五、審議其他與職員有關之人事業務事項。
第三條:人評會置委員九人,分為當然委員、選任委員及專業人員,其中單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產生方式如下:
- 一、當然委員: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
- 二、選任委員:由理事長遴選業務、行政單位職員代表擔任之,其人數合計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期均為一年。
- 三、專業人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遴選專家學者擔任之。
第四條:人評會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兼任;執行秘書由總幹事兼任。
第五條:人評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六條:人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七條:人評會委員就審議事項,對外應嚴守秘密。人評會委員與當事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事件之討論或表決:
- 一、三親等內之血親。
- 二、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 三、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者。
- 四、有其他利益衝突,難期公平行使審議職務者。
第八條: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請理事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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