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評會組織簡章

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本簡章經本聯盟1000408日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 一 條:本聯盟為維護員工之權益,促進聯盟和諧,特訂定『社團法人屏東縣社會福利聯盟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第 二 條:本聯盟職員對於本聯盟行政涉及其本人權益事項之決定不服時,得於知悉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本聯盟『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提出申訴。前項申訴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或訴訟者,申訴人亦得於各該法定期間內提起之,不受提出申訴之影響。

第 三 條:申評會置委員5人,分為當然委員、選任委員,任期及日期與理監事相同。委員之產生方式如下:

      ()當然委員:理事長、另一名由理事長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選任委員:由業務及行政單位職員推選代表擔任之,其人數合計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三,申評會委員依前條規定產生後由聯盟理事長聘任之。

第 四 條: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人選之產生依前條之規定辦理;任期以補足出缺委員未滿之任期為止。

第 五 條:申評會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兼任;執行秘書由選任委員兼任,負責申訴案件文書之處理及保管事宜。

第 六 條: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評議結論及評議書之決議應經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 七 條:申訴人於案件開始評議前,得敘明事實理由聲請與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迴避。

          前項聲請案應經會議決之。

          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委員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第 八 條: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文件送達處所、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提起申訴之年月日,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第 九 條:申評會會議不公開,惟得通知申訴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到會說明。申評會之評議及表決過程,出列席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第 十 條:在申訴前或程序中,申訴人、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申訴案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或訴訟者,應通知申評會。

          申評會如有前項情形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俟前項程序終結後再行處理。

第十一條:申評會收件後,除有應不受理或停止評議情形,逕行通知申訴人及對造外,應於六十日內作成評議書。在作成評議書前,申評會得建議暫緩對申訴人原措施之執行。

第十二條:申評會對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不予救濟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申評會應依評議之結論,推請委員一至二人草擬評議書,經提出討論通過後成立。

第十四條:評議書應記載評議之結論、事實、評議之理由;如有建議補救措施者,並應提出具體建議。評議書由主席署名。

第十五條:評議書、不受理及中止評議之通知應送達申訴人及相對人。

第十六條:申評會辦理申訴案件除依本辦法規定者外,準用訴願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十七條:本聯盟如認為評議書建議之補救措施確屬牴觸法令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送請本委員會重議。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理事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